給付服務費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EV-113-北簡-11095-20250204-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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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0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誠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麻津家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第一審民 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8,25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