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EV-113-北簡-11115-20250212-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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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111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昇銓 葉懿慧 周煥庭 被 告 邱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0),嗣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11日以系爭信用卡於網路進行Apple Pay綁定,在網路上填載系爭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間、卡片背面驗證碼,本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9條約定,於112年8月10日18時15分19秒發送綁定OTP驗證碼致被告留存之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進行信用卡綁定Apple Pay,隨即購買商品,共消費新臺幣(下同)107,765元。詎被告竟致電原告客服中心否認上開交易為其本人所為,拒絕支付款項,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前向原告申請系爭信用卡使用,然被告於11 2年8月10日18時許因誤信詐騙集團提供之釣魚網站支付ETC費用,遭詐騙集團盜刷72筆共128,497元,經被告向原告客服中心反映,原告將上開款項列為爭議款,其中2筆因原告曾以簡訊通知被告,因被告忙碌未及時閱讀,為縮小爭議範圍,嗣被告自願放棄此部分爭議款項並自行承擔,然而其餘107,765元係以密集、短時間內刷卡70筆購買高鐵車票,顯然異常,且被告反映後原告承辦人員立即做出遭盜刷之判斷,建議停卡並報警,但原告竟拒絕止付,實難謂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系爭信用卡,於112年8月10日以 系爭信用卡綁定Apple Pay交易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OTP簡訊驗證碼發送紀錄、信用卡約定條款、112年7月與112年8月信用卡對帳單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按依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 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玉山銀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簽帳單或當場簽名;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遭他人冒用為第九條特殊交易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玉山銀行或其他經玉山銀行指定機構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但如玉山銀行認有必要時,得於受理停卡及換卡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玉山銀行。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玉山銀行負擔。但有本條第二項但書或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應負擔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之全部損失:一、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遭冒用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玉山銀行。二、持卡人經玉山銀行通知換卡,但怠於辦理或拒絕辦理換卡者。三、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停卡及換卡手續後,未提出玉山銀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系爭信用卡約定條款第9條第1項、第17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受詐騙簡訊誤以為通行費未繳納而點入連結網址http://tw.twertc.club,輸入信用卡卡號、安全碼,並輸入手機接收到的訊息驗證碼,因此遭綁定以系爭信用卡為Apple Pay之支付工具,並於112年8月11日當日遭連續盜刷70筆高鐵車票共107,765元,被告於當日發現即通知原告停卡並報警等情,有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在卷可稽(卷第15-33、6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而系爭信用卡綁定Apple Pay交易,屬於系爭信用卡約定條款第9條之特殊交易,是被告於發現遭冒用後立即向原告掛失停用系爭信用卡,依系爭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7條第6項約定,且本件被告並無該條項但書所列之除外情事,是本件系爭信用卡因遭盜刷所發生之損失應由原告玉山銀行承擔。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7,7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88%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件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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