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PEV-113-北簡-11180-20250208-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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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1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王顥閔 被 告 李昌盛即昌琪商行 吳純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第二項關於「…由被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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