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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EV-113-北簡-11195-20250305-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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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日有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啾啾良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8,164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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