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EV-113-北簡-11210-2024120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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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210號 原 告 吳清益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被 告 潤通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及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72,603 元(含本票債權本金10,000,000元,加計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 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計算 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704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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