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EV-113-北簡-11244-2024111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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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244號 原 告 吳佳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文珍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就民事起 訴狀訴之聲明請求修復部分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核定此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正資料到院(如估價單等相類費用單據)。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 明文,如原告逾期未能提出任何資料以供計算,致此部分訴訟標 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上開說明,此部分即以新臺幣165萬元計 算,並加計請求之10萬5000元,共計175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1 萬842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10元,則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裁判費1萬7314元。原告逾期不補正資料到院,或無依期 補足1萬7314元,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