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EV-113-北簡-11262-20250204-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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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2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俞嘉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翊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4萬3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