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EV-113-北簡-11315-20241231-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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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1315號 原 告 楊富傑 訴訟代理人 陳仁鴻 被 告 黃煒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441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知悉金融帳戶、虛擬貨幣帳戶均係個人理財 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申設金融帳戶、虛擬貨幣帳戶並無特殊限制,苟非用於不法用途,並無向他人商借蒐羅之必要,可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任意交付他人使用,及申辦虛擬貨幣帳戶提供他人,可能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該等帳戶,作為向他人詐欺取財時指示被害人匯款及轉匯、提領款項之工具,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達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意圖為自己去之所有,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間,以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彰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其所註冊並綁定上開帳戶之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財富公司)電子錢包之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真實年籍不詳成員使用,詐欺集團其中不詳成員即以line通訊軟體對原告佯稱得在「聚寶」APP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於112年4月12日共連續匯付款項新臺幣60萬元至本案彰銀帳戶而受有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將本案彰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付詐欺集團之上開幫助詐欺犯行,使其將總計60萬元匯入本案彰銀帳戶,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之事實,被告業經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247號刑事判決,以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有前開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卷第11至25頁),是原告前開之主張,應可信實。又被告前揭行為,與原告受有60萬元之損害間具因果關係,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60萬元,即屬有據。 ㈡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給付並無確定期限,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並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3月3日(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41號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假執行之聲請至多僅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目前 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惟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