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EV-113-北簡-11397-20250214-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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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39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俊明 上列上訴人張俊明與被上訴人莊梓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肆 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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