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EV-113-北簡-11405-20250212-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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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405號 上 訴 人 張俊明 即被告 (現於法務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祥瑞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2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