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EV-113-北簡-11446-20241211-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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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446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陳玟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 費。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 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 4,918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5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 ,530元(計算式:3,530元-1,000元=2,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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