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EV-113-北簡-11463-2025022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463號 原 告 卡博斯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鈞 訴訟代理人 廖家慶 被 告 彭殿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依兩造間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第18條約定由本院管轄云云,惟查,原告係依兩造間嗣後成之之協議規定為本件請求,是本件即無前揭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又原告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