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EV-113-北簡-11511-20241203-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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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51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 被 告 蔡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與侵權行為地均在新竹縣尖石鄉,有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函附交通事故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