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EV-113-北簡-11517-2025011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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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151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被 告 胡佑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1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其中新臺幣301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 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9,12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債權讓與暨償 還契約書第13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前向訴外人鄒淑貞購買機車,約定 現金價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分期總價250,560元,並向原告申請購物分期付款,由被告自113年2月22日起至116年1月22日止,每月為1期,分36期,於每月25日前,每期應繳納6,960元,若未按期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並應另支付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自第6期即113年7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177,365元未清償,原告已受讓前揭債權,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7,365元,及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暨償還契約書、分期攤 還表、數位簽章憑證等件影本為證(卷第15-19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查本件債權讓與暨償還契約書第7條第1款固約定:債務人如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喪失其分期償還之利益,受讓人得不經通知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債務人並同意受讓人得對到期未付之各期分期價款按年息16%逐日暨收遲延利息:⑴債務人未依本契約書約定清償債務,或償付費用、稅捐。等語(卷第15頁)。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核其立法理由,乃為保護買受人之利益,而顯分期付價買賣之效用,是前揭約定書之約定與民法第389條之規定不符,自仍應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即50,112元(計算:250,560元×1/5=50,112元),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原告主張被告自第6期即113年7月25日起未依約繳款,依上開規定,應迄第13期即114年2月25日遲付之價額始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本件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之日即114年1月3日時,被告積欠第6至11期共6期之分期價額共41,760元,尚未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則原告就被告積欠之分期價款部分,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29,123元,及依計息本金按週年利率16%於計息期間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逾此部分之第12期以後各期分期價款之請求,尚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29,123元,及如附表所示計息本金依計息期間,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依職權宣告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原告部分勝訴,故訴訟費用中301元由被告負擔,其餘1,579元由原告負擔。 合 計 1,880元 附表: 期數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起訖 週年利率 6 4,702元 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4,761元 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4,822元 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4,883元 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4,946元 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5,009元 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29,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