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EV-113-北簡-11520-20250328-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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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5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安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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