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EV-113-北簡-11535-20250205-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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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5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德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借款事件,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1萬539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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