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EV-113-北簡-11559-20241202-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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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559號 原 告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邦信投資有限公司、柯哲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 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繳納9萬9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 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