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EV-113-北簡-11622-20241129-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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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622號 原 告 林逸智 被 告 漢高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英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3,310元,然查,本件係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訴, 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所附帶請 求之孳息及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94,278元( 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扣除前已繳交之3,310元,尚欠裁判費3,19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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