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PEV-113-北簡-11666-20241210-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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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666號 原 告 陳宜榛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秀鳳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1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