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EV-113-北簡-11687-20241128-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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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687號 原 告 郭仁貴 被 告 蘇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6, 2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30,304元,尚應補繳4,1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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