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EV-113-北簡-11741-20250207-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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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74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信雄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具狀對被告黃信雄起訴, 此觀起訴狀之收狀日期戳章自明,然黃信雄於起訴前之112年4月1日即已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憑。依前開說明,被告黃信雄既於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且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是原告對其提起本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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