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EV-113-北簡-11765-20250114-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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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765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盧信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柒萬零肆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