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EV-113-北簡-11765-20250218-3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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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765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盧信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於114年1月21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