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EV-113-北簡-11765-20250310-4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765號 抗 告人 即 原 告 盧信宏 上列抗告人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