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EV-113-北簡-11800-20241219-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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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800號 原 告 陳偉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賢美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國113 年12月17日提出書狀追加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81萬3237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81萬32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 901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萬3078元外,尚應補繳59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