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EV-113-北簡-11800-20250123-3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賢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偉達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 上訴人新臺幣40萬6350元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 為40萬6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