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EV-113-北簡-11802-2024112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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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802號 原 告 陳宜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子涵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於同年10月17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