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EV-113-北簡-11901-20241206-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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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90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仕驊(原名:羅明炎)(歿)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羅仕驊(原名:羅明炎)(年籍詳 卷,已歿)為被告,惟其於起訴前民國113年6月19日即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而原告於113年11月27日始提起本件訴訟,亦有本院收狀戳在卷可按,依上開規定,被告羅仕驊(原名:羅明炎)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自無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而此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項,爰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