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EV-113-北簡-11918-2025020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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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91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黃仁傑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核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非相同,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反訴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3日反訴聲請狀聲 明所載:「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是本件 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以200,000元核定之,應徵反訴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