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EV-113-北簡-11919-20250109-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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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91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陳麗雅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後,業於民國114年1月8日進狀表明本 件已依庭諭和解無續行訴訟必要,本院為利兩造和解事宜之完成,本件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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