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EV-113-北簡-11931-20250303-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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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9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亞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9萬99 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