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EV-113-北簡-11950-20241209-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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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95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東寬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504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 3,86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1,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原告請求金額:359,894元。 ㈡利息:1,113,610元(計算式:93年11月2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 13年11月28日止共20年4日,本金350,000元×(20+4/365)×年息15.9%=1,113,609.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1,473,5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