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EV-113-北簡-12013-20241205-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01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正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訴請求被告林正義返還借 款,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惟查,被告林正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113年10月13日死亡,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