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無償贈與行為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EV-113-北簡-12089-20241209-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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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08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森明等2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最新戶 籍謄本,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記載其中被告為○○○,惟未提出如主文 所示之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有無及其真實住居所,依前揭說明,其起訴尚有未合。準此,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料,逾期如有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