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EV-113-北簡-12106-20250319-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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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10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被 告 高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 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國114年2月20日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編號 原記載處 應更正部分 原裁定更正後 1 主文第一項 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98,689元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 主文第二項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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