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EV-113-北簡-12137-20250226-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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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1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薛羽紋 被 告 王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 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欄關於「11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 「114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之113年度北簡字第121 37號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