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EV-113-北簡-12168-20250210-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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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16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被 告 劉庭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之記載,應更正為「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 月為1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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