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等(交通)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EV-113-北簡-12197-20250319-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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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19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李振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 費等(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 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抗告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 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