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PEV-113-北簡-12210-20241210-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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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21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林有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38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 元後,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