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EV-113-北簡-12214-20241212-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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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21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張世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449,357元(含本金449,071元,加計自民國99年4 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355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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