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EV-113-北簡-12238-2024121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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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238號 原 告 林元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珊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或蓋 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未於民事起訴狀簽名或蓋章,不符前開法定程式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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