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EV-113-北簡-12257-20241230-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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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25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怡芳、吳文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對於被告吳文斌之訴部分駁回。 前項駁回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對被告吳怡芳、吳文斌提起請 求返還借款之訴,惟被告吳文斌已於112年1月28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據此被告吳文斌既於訴訟繫屬前死亡,其當事人能力即有欠缺,且不得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以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