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EV-113-北簡-12299-20250214-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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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靖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56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4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