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EV-113-北簡-12306-20250212-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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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3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王○○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B○○、鞠○○、林○○(真實姓名住所均 詳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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