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EV-113-北簡-12345-20241213-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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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345號 原 告 張祥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企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043,39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 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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