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EV-113-北簡-12346-20250221-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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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346號 原 告 謝景文 被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5,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 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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