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EV-113-北簡-12357-20241213-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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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357號 原 告 譚繼祖 訴訟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林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劉(原名呂冠德)、時代國際行旅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5號裁定移送前來。按當事人、訴 訟標的及訴之聲明,為起訴時應表明及特定之事項,於訴訟中有 一變更或追加,即為原訴已有變更或追加,即為原訴已有變更或 追加;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 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 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倘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民事庭後,其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三者中,有一變更或 追加而超過移送前之範圍者,即應就超過部分繳納裁判費(最高 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6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 告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臺北簡易庭後,追加被告巨龍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依前開說明,應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