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EV-113-北簡-12422-20241218-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422號 原 告 裕文極祥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世賢 訴訟代理人 沈國玠 上列原告裕文極祥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與被告林三聖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參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