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EV-113-北簡-12424-20250306-4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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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42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廖若辰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鄧宇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抗告費,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 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