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EV-113-北簡-12432-20250115-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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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43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複代理人 周芠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逸 共 同 複 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名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卓雅玲等間請求給付 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卓雅玲之年籍資料、身 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雖以「卓雅玲」 為被告,惟未提出其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卓雅玲」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木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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